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产生权益时,根据权益的不同种类,由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包括: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的,该现金红利或利息属于投资者所有。由登记结算公司将分派的现金红利或利息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在现金红利或利息到帐后,通知商业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该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属于投资者所有。由登记结算公司将分派的股票或权证等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更新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相关认购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认购证券记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更新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4)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担保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投资者可通过追加其他担保物,使其维持担保比例在去除涉及要约收购的证券价值后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经证券公司审核同意,将信用账户内涉及要约收购证券转到普通证券账户,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5)如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方式的,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发布于2021-9-6 17:42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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