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以下状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式实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经营管理企业应根据具体状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范估值。
发布于2021-6-24 12:04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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