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12-18 22:11 上海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之所以有这样的需求,是想到在初始股东想“撤退”时,自己也有一个跟着初始股东一起“撤退”的机会。应该说共同出售权是约束目标企业初始股东和PE的。在中国法律框架下,除非《公司法》明文禁止,公司股东之间做出的任何约定,包括共同出售权都不受法律约束。但这类约定只能在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而不能约束第三方,而共同出售权恰恰涉及了第三方。也就是欲收购初始股东的第三方。因此,在共同出售权条款的设计上,可以约定初始股东出让股份必须经过PE同意,否则不得出让股份。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要求初始股东协调,使PE进入交易。欢迎联络!股票开户问题联系小鹿经理费用超低!
发布于2023-6-26 13:02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