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规定:
(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应当使用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3)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基金会字号;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名称包括:中国/所在省市+字号+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基金会。”
(4)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5)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发布于2020-12-28 13:55 成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