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是:2013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同年12月30日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依照上述办法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并规定:“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按照本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第二种情况下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按照相关规定,证监会豁免核准。
对于豁免核准的公司,虽然证监会不出具批复文件,但是这类公司也将被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在法律属性和监管要求上与经过核准程序的挂牌公司没有差别。因此,对于豁免核准的挂牌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份导致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不再需要重新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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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12-25 10:27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