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为您做出以下回答。
一、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那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按照上述的描述,我国保险利益的规定采取的是“利益、同意兼顾原则”。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近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家庭成员虽未有明确规定,但在一起生活的儿媳、公公、婆婆、女婿、岳父、岳母等应视为家庭成员。
二、几个典型的保险利益的实例:
1、丈夫与妻子之间有保险利益,投保可以,若以后离婚,夫妻之间无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怎么办呢?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该具有保险利益。第十六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法》并未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需一直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因此,离婚后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
2、男孩给女朋友投保,即便是被保险人同意,在法律上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也不会接受。保险公司对保险利益的要求往往高于法律所规定的要求,满足了法律的要求,不满足保险公司更加严格的规定,保险公司便会拒绝接受投保申请。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们有时候要在道德层面上要求的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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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4-10 21:5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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