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新三板企业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规定主要如下:
发行条件:企业需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发行对象: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 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合格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的合伙企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表决事项参照上市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发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公司普通股股东人数少于 200 人的除外。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优先股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布于2025-5-14 18:13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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