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条件:融入方需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拥有可用于质押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融出方一般为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
交易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如股票价格下跌可能导致质押物价值不足,引发违约风险;信用风险,融入方可能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偿还融资本金和利息;流动性风险,在某些情况下,融入方可能无法及时补充质押物或提前回购,导致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影响市场供求关系和股价。
发布于2025-5-11 15:42 郑州
融资融券的交易中,担保物为股票时,能否用股票参与 “股票质押式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