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参考回答是:
保险合同是一类非常特殊的合同即射幸合同。
何为射幸合同?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
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通俗的解释,射幸合同就是打赌的合同,也即风险事故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以至于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为不确定的,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因此,保险年金的取得,既不是取得法定孳息,也不是取得投资收益,更不是支付相应的对价而等价有偿取得。
而且取得年金的人可能从未履行过任何义务。因此解释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生存受益人的给付是比较合适的,这比较类似于赠予。
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婚内接受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明确赠与给夫妻一方的除外。
所以,认定的关键就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生存受益人是否可以视为明确给予受益人的赠与,我们认为是可以推定的。
理由一,生存受益人是谁,在保险合同中往往明确约定,且生存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决定,从探求投保人内心真意的角度出发,一般也趋向于希望受益金给予受益人个人,而非受益人夫妻。
理由二,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05版第206页中关于婚内取得的保险死亡受益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认为保险理赔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生存受益金在这个问题上和死亡赔偿金具有很高的相似性,当然也应当属于婚内个人财产。
我们也可以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后再写一个声明,某保单号码的人寿保险保单的生存受益金归受益人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这个方法国内的某些保险公司采用过,也可以明确生存受益金的归属。
以上是对“年金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作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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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12-3 13:31 免费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