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要求客户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客户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二、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三、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四、机构客户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五、机构客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遵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会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股份转让符合要求。
发布于2020-7-24 09:43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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