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数据报送与统计分析: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要求证券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数据信息,并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报送证监会。
2. 客户信用交易资金监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客户信用交易资金应纳入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3. 对账单与查询服务:证券公司应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4. 收费标准告知:证券公司应及时告知客户融资、融券的收费标准及其变动情况。
5. 交易信息报告:证券公司应在每日收市后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6. 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应当在其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公告及报告书中单独披露其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发生的持有股份和股份变动的数量及比例,并就相关情况作出特别说明。
7. 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投资者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8. 短线交易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仅参与转融通业务在六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原则上不适用短线交易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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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7小时前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