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具体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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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具体指什么?

叩富问财 浏览:119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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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具体内容如下:
9.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9.5.2 上市公司涉及第9.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导致2015年度至2020年度或者2020年度至2023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绝对值的3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绝对值的30%(计算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2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至2024年度)。
(八)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9.5.3 本节第9.5.2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第4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二)连续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第3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三)连续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第3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四)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第3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五)相应年度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与财务类指标相关的终止上市情形。
本节第9.5.2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2020年度至2023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第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第2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三种情形之一;
(二)第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第2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三种情形之一;
(三)第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第2个会计年度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三种情形之一;
(四)相应年度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与财务类指标相关的终止上市情形。
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2024年度已实际触及本规则第9.3.7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情形之一;
(二)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4年度已实际触及本规则第9.3.7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情形之一;
(三)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024年度已实际触及本规则第9.3.7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情形之一;
(四)相应年度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与财务类指标相关的终止上市情形。
9.5.4 上市公司涉及第9.5.1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9.5.5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于知悉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当日,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日起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交易所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因前款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5个交易日披露1次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9.5.6 上市公司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未触及本节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且不存在其他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日停牌1天,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停牌1天。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9.5.7 上市公司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可能触及本节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向交易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起停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公司未按本条规定公告的,交易所在知悉有关情况后可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向市场公告。
自公司停牌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应当在收到交易所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
9.5.8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公司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
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9.5.9 交易所决定不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交易所相关决定后,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公司股票不存在其他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9.5.10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节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同时提醒您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如果有其他问题您也可以点击我头像右侧联系方式与我随时联系,24小时在线服务!

发布于2024-7-9 13:55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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