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就是他的缺点:1.成立此种信托的费用较高,而且其必须负担连续到来的年费与办理税捐申报手续,这也常成为是否设立此种信托的考虑点。
2.此种信托可能遭致有心人士的滥用:除了有心规避债权之人外,也会出现有心人士利用境外资产保护信托从事藏匿合法资产以避免税赋,以及将不法资产用以洗钱(money laundering)。
换言之,不论是避税或是洗钱,都是将资产置于一信托中,并设法让资产经由一完全不同的信托回到委托人手里。因为透过此种信托,在外观上委托人或行为人对于信托并无控制权,而受托人是位于不承认美国法或引渡条约的外国,也因此,此种信托常被作为掩饰或误导的媒介。
信托的种类依设计者的心念可以千变万化,境外资产保护信托也可谓是提供了另一种饶富创意的资产规划模式。当然,就其它国家实施此种信托的经验以观,亦可说是毁誉参半。
如何在提供委托人资产保障以及债权人的合理获偿二者间取得平衡,并不容易,但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上,随着个人资产管理观念的发达,在政策上与法制上如何因应此种信托的运用,是可以提前思考的。
以美国为例,其多半透过各种执业伦理与责任的规范,对于协助信托成立的专业人士(例如律师、会计师或投资顾问等)加以规范;此外,1986年的洗钱防制法也扩张了洗钱的定义,而将广泛的财务交易行为包含在内,以杜绝法律之逸脱。
未来此种信托如果普遍开放,有心使用者也必须就成立所需的费用、资产性质、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以及管辖国家的的政经风险情况加以考虑,以期真正达到设立的宗旨。
发布于2014-5-23 09:41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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