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往面临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行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收违约风险
期权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关于未来买卖标的资产权利的合约。证监会提示,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注意六大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行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收违约风险。
证监会指出,期权是具有杠杆性且较为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也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大幅波动,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重要风险之一。此外,期权合约有认购、认沽之分,有不同的到期月份,每个到期月份又有不同行权价的合约,数量众多。部分合约会有成交量低、交易不活跃的问题,因此投资者在交易期权时需注意流动性风险。
关于强行平仓风险,即期权交易采用类似期货的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收市后会按照合约结算价向期权义务方计算收取维持保证金,如果义务方保证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不足,就会被要求补交保证盘,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且未自行平仓,就会被强行平仓。除上述情形外,投资者违规持仓超限时,如果未按规定自行平仓,也可能被强行平仓。
针对期权交易的合约到期风险,证监会表示,股票和ETF没有到期日,投资者可以长期持有,不存在“过期作废”问题。而期权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权合约又有不同的到期日。到期日当天,权利方要做好提出行权的准备,义务方要做好被行权的准备。一旦过了到期日,即使是对投资者有利的期权合约,如果没有行权就会作废,不再有任何价值,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内也不再显示已过期的合约持仓。
此外,还有行权失败风险和交收违约风险。行权失败风险是指投资者在提出行权后如果没有备齐足额的资金或证券,就会被判定为行权失败,无法行使期权合约赋予的权利,因此投资者需要对打算行权的合约事先做好资金和证券的准备。
交收违约风险指期权义务方无法在交收日备齐足额的资金或证券用于交收履约,就会被判定为违约。正常情况下期权义务方违约的,可能会面临罚金、限制交易权限等处罚措施,因此投资者需要对违约风险及其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
发布于2019-8-16 17:2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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