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用资金要求
期货公司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最近12个月内的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二、交易经历要求
期货公司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投资者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是指以该投资者身份参与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且至前一交易日日终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至少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三、对投资者股指期货知识方面的测试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并在开户前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测试。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四、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期货公司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发布于2019-8-14 15:28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