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180%但低于240%(含)的,担保品普通买入、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投资者所持有的该证券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60%(含);
(三)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240%的,担保品普通买入、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投资者所持有的该证券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可以达到100%。
发布于2019-8-8 11:24 广州
发布于2019-8-8 11:3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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