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改重组上市指标,具体修改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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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重组上市指标,具体修改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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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主要有四方面:一是拟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依托并购重组实现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针对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乱象,在2016年修改重组办法时,对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设定了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项指标。在规则执行过程中,有多方意见反映,以净利润指标衡量,一方面,亏损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资产均可能构成重组上市,不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挽救”公司、维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规模相对不大、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也极易触及净利润指标,不利于公司提高质量。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更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吐故纳新、提升质量。鉴此,本次修改强化了监管法规的“适应性”。

二是拟将“累计首次原则”的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2016年证监会修改重组办法时,将按“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期间从“无限期”缩减至60个月。此次,考虑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上市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特别是对参与股票质押纾困获得控制权的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60个月的累计期难以满足其资产整合需求,因此,本次修改统筹市场需求与证监会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将累计期限减至36个月。

三是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为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本次重组办法修改参考创业板开板时的产业定位,拟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证监会同时明确,非前述资产不得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四是拟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

发布于2019-6-21 11:39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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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修改有:一是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二是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三是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有关要求,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五是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

发布于2021-7-14 11:1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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