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拟将“累计首次原则”的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2016年证监会修改重组办法时,将按“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期间从“无限期”缩减至60个月。此次,考虑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上市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特别是对参与股票质押纾困获得控制权的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60个月的累计期难以满足其资产整合需求,因此,本次修改统筹市场需求与证监会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将累计期限减至36个月。
三是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为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本次重组办法修改参考创业板开板时的产业定位,拟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证监会同时明确,非前述资产不得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四是拟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
发布于2019-6-21 11:39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