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自然人股东转让限售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对于2012年3月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股票的转让价格以上市首日收盘价或股改复牌首日收盘价来确定,其成本也是按照这个价格的15%来确定,征收方法按照券商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法来申报清算。对于2012年3月1日(含)后上市的公司,其转让价格按照实际转让价格来确定,其成本也是按照这个价格的15%来确定,征收方法为券商直接扣缴。针对2012年3月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股东缴税,不想按上市首日收盘价扣税的,欢迎联系我处理。多年协助股东处理缴税及节税问题的经验为您服务。
发布于2023-12-1 23:08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