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投资者在进行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而且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如果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3、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证的网上申购。
4、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也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证的次数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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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11-19 00:18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