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有单位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各省市的养老保险补缴具体政策不相一致,参保人可到当地社保局进行详细咨询。
以下几种情况不允许补缴: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被判刑劳教或收监执行期间。
3、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5、国家及市规定的不允许补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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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12-7 13:01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