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按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两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18周岁以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按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两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18周岁以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按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保单年度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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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10-29 21:21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