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盈终身寿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保险公司不进行理赔。
在中华盈终身寿险的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包含责任免除条款,其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通常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等。当发生这些情形时,保险公司将不会支付保险金,而是根据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具体来说,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因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给付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两者的较大者。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交费期满前发生类似情况,保险公司将给付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返还比例两者的较大者。而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交费期满后发生此类情况,保险公司将给付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返还比例、有效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返还比例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有所不同,一般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保险条款和责任免除内容可能因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购买中华盈终身寿险或处理相关保险事宜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细则,并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发布于2024-7-12 18:16 惠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