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具体要求为: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等。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发布于2020-11-17 13:22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