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3、股价变动单位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转让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4、有效报价区间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
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发布于2019-1-7 12:52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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