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受益人使用介入权,当期支付现价保全保单,法院裁定解除查封该保单,后续该保单不会被任何债权人再次申请法院查封或强制退保,即永久性的被保全;
实际操作中,为便于后续引起不必要的争端,当支付现价保全保单时,就会变更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了,但这不是规避现债权人再次重复申请法院查封的必要操作。
在保险合同有解除的风险时,介入权制度可以保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保险合同要被解除的事实。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向法院支付解除保险合同可以获得的现金价值,并变更为投保人,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使保险合同继续存续,兼顾了投保人的债权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能够各得其所,实现各方共赢。
用保险做“债务隔离”的前提是没有恶意避债,而且身故受益人一定要指定,并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要出现有可能出现债务的人,这样才是合理且科学的保险规划。以上就是我的一些建议,希望可以帮到你,术业有专攻,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您可以添加我的微信,免费为你提供专业的指导。我司上市公司,竭诚为您服务!
发布于2023-8-16 08:5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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