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12月1日起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私人合法财产可向境外转移
●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二是继承财产转移
● 转移须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
● 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
● 申请金额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申请人包括:
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以申请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本办法。
转移20万以上:
为了防止大量个人财产转移可能导致的国际收支风险,《暂行办法》要求超过一定金额(等值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同时根据申请金额设置分层审批。此外,在非常时期,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限额、汇出频率等设定进行调整。
转移50万以上: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发布于2018-10-9 10:54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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