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作用上来说,最显而易见的包括以下几项优势意义:
首先,通过信托的形式,保险金的受益范围更加宽泛,用途涵盖而不限于保险受益人。
第二,从财富的获得上,保险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这种情况下首先受益人有可能由于突然收到巨额财富而产生挥霍财富的行为,而不能达到投保人的如长期支付受益人生活开支的初衷。其次,如果受益人为未成年人,那么有可能会涉及受益人监护人对这笔保险金逾越支配的可能。同时,如果受益人已婚,虽然婚姻法明确了保险金可为婚前财产,但是巨额保险金在已婚家庭很可能出现夫妻财产混同的状况。而以上这几类情况,在保险金增加信托服务时,可以通过信托构架完成独立的分配。如限制受益人的单次获取,或改为阶段性获取,可以避免挥霍;未成年人的保险金获取同样可以这样处理,避免监护人的掣肘,可设立财富的监察人;已婚人士在保险金信托中能够更明确财富归属。
第三,保险金信托的某些功能等同于超高净值人群钟爱的家族信托,而保险金信托的入门门槛要远低于家族信托。
发布于2019-1-9 16:31 拉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