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
还有疑问,立即追问>

依法设立 发行条件 发行人

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

叩富问财 浏览:1223 人 分享分享

共1个回答

首发回答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最近 1 年”以 12 个月计,“最近 2 年”以 24 个月计,“最近 3 年”以 36 个月计。


发布于2023-7-15 06:57 天津
赞 关注 分享 追问
踩
举报
同城推荐
  • 咨询

    从业认证| 从业10年+

  • 咨询

    从业认证| 从业2年

  • 咨询

    从业认证| 从业10年+

相关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