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作为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的一定数额方式发起设立的基金,叫做发起式基金
发起式基金降低了募集成立的门槛,同时强化了基金退出机制,即发起式基金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公司在申请募集发起式基金的文件中,需提交股东、公司、高管以及基金经理等发起资金提供方出具的承诺函,说明其承诺购买的份额及锁定期限。在基金名称中需注明“××发起式基金”,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高管或基金经理在份额锁定期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为发起式基金推出预留空间。
发布于2023-7-6 15:16 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