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征求意见稿明确无需履行交易所及证监会的审核、注册程序,上市公司仅需履行相关内部审议程序并进行恰当信息披露。但证券交易所仍保留对相关“现金重组”行为进行问询、现场检查、现场督导、要求独立财务顾问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等方式进行自律管理的权利,并有权报请中国证监会财务相关措施。
2、对于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
3、简易程序
除上述一般审核流程外,本次修订还增加了对符合以下全部特定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简化问询程序(减少问询轮次和问题数量)
(一)交易所及上市公司所属证监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评价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独立财务顾问执业质量的评价结果均为A类;
(二)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并购,不构成重组上市。
同时,还规定了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免予审核问询,直接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本次修订除了对相关重组的认定标准、实施条件进行了相关调整外,也对主板和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信息披露、审核、注册及实施流程进行了统一,同时也针对小额快速审核机制等进行了一定的差异化安排,明确规定了十五个工作日的中国证监会注册期限,将有效提高并购重组效率,体现了资本市场“放管服”改革的总体思路。
发布于2023-5-26 12:26 鹤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