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三十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若涉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三十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
除出让方为国有单位外,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价格需要符合《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具体请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八条。
发布于2018-4-26 10:09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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