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纳入地方预算管理,以财政预算作为还款来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要求,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实行规模控制;同时地方政府需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债券享有地方政府信用,以财政预算作为还款来源,偿债有保障,且不属于国务院严控的政府或有债务,也不同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文件中尚需规范的政府债务。
发行实施市场化招投标,为质押式回购交易入库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市场化程度高,其收益率大于国债收益率,同时地方政府债可进入标准券质押库,折扣系数为0.98,机构投资者可开展质押式回购融资业务。
地方政府债利息免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一般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发布于2018-4-25 10:16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