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中“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征税范围,应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不属于免征范围,仍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纳税。
2.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中“利息、股息、红利”项目的征税范围。对持有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所获得的股息红利,采取差别化方式征税,即依据股票的持股期限对应纳税所得额按比例减计(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计比率)。对持股超过1年的,减按25%计算;持股1个月至1年的,减按50%计算;持股1个月以内的,全额计算。(如果采取的是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即派送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确定收入额)。
3.外籍个人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已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境外国家地区的外籍人员,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中相应的协定优惠税率。
发布于2018-3-7 13:11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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