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受益的指定的参考规定
(1)《保险法》第18条第3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保险法》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人的变更、变更的形式、时间节点、何时生效的参考规定
(1)《保险法》第41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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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10-23 20:39 广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