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预告暂停交易的,证券公司在预告日通过证券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告向投资者提示风险,提示投资者可在暂停交易前了结该证券相关的融券合约。
(2)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期间,在券源提供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偿还债务,其中该证券的估值方法与单价由券源提供方提出并公布。
(3)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或未确定恢复交易日的,暂停交易期间证券的公允价值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指数选用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发布的行业指数。
证券公允价值=股票停牌日收盘价*行业指数最新收盘价/行业指数停牌日收盘价
(4)标的证券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客户融券合约期限之后的,客户如未采取前述现金补偿行为的,相关融券交易期限自动顺延,但顺延后的合约到期日不得超过合同到期日。
发布于2015-2-12 20:59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