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可多次提交行权指令合并申报,累计申报的行权数量不应超过其持有的权利仓净头寸(即相应衍生品合约账户同一合约到期策略解除后,权利仓和义务仓对冲后的持仓)。若某次申报数量超过当前净头寸,则该笔申报全部无效。例如,行权日某客户持有的净头寸为15张认购期权权利仓和15张认沽期权权利仓,该客户第一次提出一笔10张认购期权和10张认沽期权的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则申报有效,之后第二次再提出一笔10张认购期权和10张认沽期权的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因为当前的申报数量超过当前净头寸,则该笔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全部无效。
发布于2022-6-6 23:43 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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