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依规披露减持进展和结果。
大股东、特定股东3个月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大宗交易不超过2%。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减持比例应当与大股东合并计算并披露。
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获得股份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简称《减持规定》);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定向发行的股份不适用《减持规定》,但本要求第4项(《减持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立案期间不得减持的规定除外。
在上市公司或大股东、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后6个月内,或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大股东或董监高不得减持。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受让方任意3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能减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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