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改革的主要方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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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改革的主要方向有哪些?

叩富同城理财师 浏览:313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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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开发方面,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模式,打通需求端和产品供应端,根据客户不同需求,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产品;同时,互联网为信托公司提供了绝佳的风险控制通道与合作创新平台,通过大数据的挖掘,可以为信托公司项目中后期管理、创新产品研发以及机构合作等提供有力支撑,延伸产品线。

发布于2021-7-9 10:0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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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回答
1.受益人纳税原则。

根据我国在对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税方酊紧要有五种方案:一是对受益人课税,对信托本身不课税;二是对受益人免税,对信托本身课税;三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对信托本身已课征的税收,在对受益人课税时予以抵减:四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降低税率:五是开征利得税。从根本上说,前四种方案在区别程度上都体现了信托导管原理。具体而言,第二种方案有悖于收益课税原理,从未采用过;第三四种方案将信托本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都出现在英美等国中,因为英美等国的信托大都已经进展为大规模的基金;第四、五种方案不但需要修改我国的所得税法,而且征收经营管理复杂,税务成本较高,不具备操作性。因而,我国的信托税收制度,应当以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实行课税。

2.税负无增减原则。

根据信托导管原理,信托只是受益人实现一定目的的管道,因而受益人通过管道实行的任何经营行为的税负,应当不高于受益人亲自进行该经营行为所承担的税负。以不动产信托契税为例,受托人从委托人处取得信托财产(不动产),经营管理一定期限后出售给第三人,将全部租赁收入和出售收入交付受益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从委托人处转移至受托人处再转移至第三人的契税税负,应当不高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从委托人处直接转移到第三人处所应承担的契税税负。相反,在另外的案例中,如果受托人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取得收益,被课征了一次所得税,其后,信托收益被分配到受益人手中,此时受益人又要就此所得缴纳所得税,这就违反了税负无增减原则。这项原则目前已为大部分国家所接受。

3.发生主义课税原则。

根据信托导管原理,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即视为是受益人取得了该财产。因而,受托人经营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发生应税项目,应视同受益人亲自运用该信托财产时发生的应税项目。受益人应当在应税项目发生时就发生纳税义务,所需税金直接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扣划。在所得税中,受托人经营管理下的信托财产发生了信托收益,即使在收益发生年度并未实际分配该收益,受益人也应当将该年度的信托收益并入受益人的当年所得额中,依照所得税法实行纳税。

发布于2021-6-24 16:41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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