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的人员未按规定及的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当月起,终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继续缴费的,必须按规定以补缴时当地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将中断期间的全部欠费补齐。补缴时间计入连续缴时间,但补缴的期间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2、参保的人员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的内(含60天)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的基金支付的待遇;
3、中止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补缴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3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4、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80天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5、中断后未补缴的,视同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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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4-21 21:00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