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伦通的配套规则已经发布,具体发布的规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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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的配套规则已经发布,具体发布的规则都有哪些?

叩富同城理财师 浏览:1973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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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顾问 耿经理
《沪伦通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

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

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上交所制定配套业务规则

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规定制定了配套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19日。下一步,上交所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沪伦通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在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

其中,《暂行办法》作为上交所专门规范沪伦通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在具体内容上,既包括东向中国存托凭证业务,也包括西向全球存托凭证业务;既涉及上市和信息披露监管,也涉及交易和跨境转换监管。上交所还制定了相关配套业务指引,对《暂行办法》确立的上市预审核、做市商、跨境转换等机制分别作出细化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了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审核、初始流动性建立、上市及退市等内容。

一是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总市值(200亿元)、伦交所上市年限(上市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初始规模(5000万份及5亿元市值以上)。

二是规定了上市预审核及后续上市审核的总体安排。

三是对中国存托凭证初始流动性建立进行了明确。

四是就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安排做了原则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了中国存托凭证持续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与原则、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是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遵循公平披露、同步披露和一致性披露原则。

二是对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审计做了规定,对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进行了明确,对非交易类重大事项进行了列举。

三是对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及披露、存托计划的持续披露、权益变动披露、境内市场集中度披露等问题做了专门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了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以及交易与跨境转换机制。

一是具体规定了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和要求。

二是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的差异化交易机制,如做市商制度、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价格基准、除权除息安排等。

三是明确了跨境转换的运作和监管要求,对跨境转换的业务流程、跨境转换机构的备案管理和合规运作要求、纠错机制和虚增中国存托凭证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暂行办法》对全球存托凭证与上交所市场相关的事项也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境内上市公司申请基础股票上市的要求,以及应当在上交所市场披露的全球存托凭证有关事项。

二是明确了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的备案及监管要求。

个人投资者证券资产需超300万元

沪伦通业务作为中英证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在制度设计上也需要兼顾严监管与促发展、国际化与本土化,并关注两地市场业务开展、监管制度的衔接。为此,《暂行办法》作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例如,中国存托凭证实行上市预审核制度,采取竞价交易与做市商制度相结合的混合交易方式,特定情形下适当放宽涨跌幅等。

另外,考虑到沪伦通业务在境内资本市场是新生事物,并且具有跨境转换安排,投资者、相关境内机构均缺乏实践经验,《暂行办法》在投资者保护和风险防范方面也做了针对性安排。例如,仅允许机构投资者和具有300万元以上证券资产的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通过特殊交易机制安排防范本地市场流动性及价格的重大异常等。

发布于2018-11-15 09:13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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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沪伦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的机制。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存托凭证(DR)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所谓“沪伦通”,是指上海证交所和伦敦股票交易市场的互联互通。一位业内专家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沪港通”解决了证券投资项下人民币输出和回流的问题。“沪伦通”的逻辑也是:人民币输出到伦敦离岸市场,让伦敦的人民币回流到上海,而载体则是沪股、伦股。相对于“沪港通”,“沪伦通”的体量更大,想象空间也更大。  就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屠光绍表示,上海拟单独研究制定一张金融服务业负面清单,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机构扩大开放。同时,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探索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精简审批事项,优化监管职能。

2018年8月31日,证监会发布《上海交易所和伦敦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安排,沪伦通有望在2018年年底前正式开通。
2018年10月1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沪伦通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市场相关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证监会对《沪伦通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GDR)后的限制兑回期、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后实施配股等。《沪伦通监管规定》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继续做好沪伦通相关准备工作,坚定不移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2018年10月1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海与伦敦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且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根据该规定制定了配套业务规则并自10月1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沪伦通拟于今年年内正式启动交易,届时将出现上海和伦敦两地市场企业互挂首单。

发布于2018-11-15 15:31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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