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委托是指要求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不需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投资者向券商发买卖某种股票的指令时,不仅投资者提出买卖的价格的数量,而且对买卖价格作出限定,即在买入股票时,限定一个最高价,只允许券商按其规定的最高价或低于最高价的价格成交;在卖出股票时,限定一个最低价,指允许券商按其规定的最底价或高于最低价的价格成交。即必须以限定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买进证券,以限定价格或高于限定价格卖出证券。即价委托方式方式的优点是:股票投资者可以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谋求最大利益。但是,限价委托也有自身的局限性,由于限价于市价之间可能有一定的距离,必须等市价与限价一致时才有可能成交;此时,如果有市价委托出现,市价委托将优先考虑,因此,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投资者采用限价委托容易坐失良机,遭受损失。
所谓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对委托券商成交的股票价格没有限制条件,只要求立即按当前的市价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委托方式。2006年5月1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分别规定可以接受证券公司按市价委托的方式进行的申报。具体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根据市场需要,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1)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3)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上证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6)深证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市价委托的优点是:没有价格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当投资者为了避免因股票价格波动遭受损失而基于成交时,经常采用这一方式。市价委托的缺点是:只有在委托实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力的价格为投资者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上市价委托买入多而卖出少的时候,卖出报价会较高;而市价委托买入少而卖出多时,买入报价会较低。
投资者采用限价委托容易坐失良机,遭受损失。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系统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系统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系统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系统不接受市价申报。
发布于2018-11-7 17:19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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