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而且,其清偿顺序为: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从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保单持有人”的求偿权优于保险公司的债权人,而且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在缴纳税款之前,这说明我国在原则上是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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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8-9 10:56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