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2月上交所、深交所分别于《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制定严格、全面的退市制度(“2020年退市新规”)后,2021年度沪深交易所强制退市上市公司17家、2022年强制退市上市公司44家,两年退市家数占30多年来全部已退市公司总量的40%。2022年退市的44家上市公司中,有40家公司属于财务类退市情形,占比高达95%。近两年的退市情况已充分体现注册制理念,畅通退市渠道、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强化退市监管,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公司IPO上市并非一劳永逸的融资渠道,上市后只有不断提升持续经营能力、规范上市公司治理,才能持续立足资本市场。
在2020年退市新规已较为完善、具体地设置退市制度并在近两年顺利实践的情况下,全面注册制新规征求意见稿中的退市制度主要延续2020年退市新规的规定,仅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指标的触及追溯年度和对应具体情形进行了一定细化,此外,沪深交易所进一步完善不予受理重新上市申请和中止重新上市审核的情形,并适应性调整重新上市条件,总体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审核规则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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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5-26 12:31 芜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