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下,沪深主板交易规则的八个变化要点!
发布时间:2023-9-1 14:43阅读:458
01、优化新股涨跌幅限制
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起恢复10%涨跌幅限制。
02、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临时停牌10分钟。
03、个股最小变动单位将不再单一定为0.01元
交易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04、优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主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格±2%(或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
假设个股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0.01元,即:
买入价≤买入基准价×102%或买入基准价+0.1元(孰高值)
卖出价≥卖出基准价×98%或卖出基准价-0.1元(孰低值)
基准价的界定: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
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
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
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注: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于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规定。根据市场情况,交易所可以调整股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05、沪市主板增加两种市价申报方式
(与科创板现行规定一致)
沪市主板在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的基础上,增加了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2种市价申报方式。
(深市主板仍是原来的5种市价申报方式即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06、沪市主板市价申报规定
(与科创板现行规定一致)
允许市价申报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深市无变化,主板及创业板市价申报均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阶段);
引入市价申报保护限价,即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须输入可以接受的最高买入价格或最低卖出价格(深市无此规定)。
07、沪市主板调低新股申购单位,中签人数将变多
注册制沪市主板新股网上申购单位调整为500股/手,每5000元沪市市值对应500股可申购额度。沪市主板新股申购条件不变,仍需持有市值达10000元以上方可参与。
注意:过渡期内,对于已启动发行、尚未上市的核准制下的沪市主板上市公司仍按照已披露的公告继续开展发行承销工作,所以此类公司网上申购单位仍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投资者申购前可以留意上市公司相关发行公告,申购单位以发行公告内容为准。
08、新增特殊标识
C 新股上市第二至第五个交易日。(沪深适用,新股上市首日仍为“N”)
U 上市时尚未盈利;发行人首次实现盈利的,该特殊标识取消。(沪深适用)
W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后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殊标识取消。(沪深适用)
V 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深市适用)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