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要求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责任。
现就退市整理期股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含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单日累计买入单只退市整理股票超过50万股,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
(二)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三)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价格的;
(四)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二、对存在前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交易所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
对于情节严重的,本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三、退市整理股票在一段时期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期间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并可视情况进一步披露相关交易信息以揭示市场风险。
五、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六、退市整理期的其他事宜,适用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发布于2018-6-5 15:53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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