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籽油期货交割单位、品级及升贴水
发布时间:2018-1-11 09:51阅读:939
交割单位、品级及升贴水
第十二条 菜籽油期货合约交割单位为5吨。
第十三条 菜籽油期货合约交割品标准由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Q/ZSJ 003-2007)(见本细则附件二)制定。
一、基准交割品、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Q/ZSJ 003-2007)四级质量指标及本细则十四条规定的菜籽油。
(二)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Q/ZSJ 003-2007)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及本细则十四条规定的菜籽油,不升水。
二、菜籽油期货合约见本细则附件一。
第十四条 菜籽油自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前(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3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3.5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0。菜籽油自每年12月1日(含该日)起至次年6月1日前(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酸值不得超过2.5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4.0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5。
出库时,货物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Q/ZSJ 003-2007)四级菜籽油质量指标。
第十五条 菜籽油期货合约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标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库交货的含税价格。
【最低佣金】于经理TEL-V信号:15881427556
扣扣:218183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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