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
发布时间:2018-1-9 10:09阅读:552
2017年广州有94家“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或强制清算的司法处置渠道退出市场,其中74家为国有“僵尸企业”。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通报,这些企业多成立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主要集中在传统物资供销、贸易、服务业、食品加工、零售、机电设备制造等行业以及与钢铁、行业配套产业。
2017年广州中院挂牌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由10名员额法官组建三个审判团队,实现机构专门化、人员专业化。据广州中院副院长吴筱萍介绍,2017年广州中院共收到破产及强制清算申请363件,经审查决定受理189件;审结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426件,共清理债务84.33亿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在集中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广州中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启用个人管理人名册。广州中院择优选择6位个人管理人作为27件案的破产管理人,经过近半年的工作,共有17件案终结,案件终结率比机构管理人高出7个百分点。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更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走向。”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刘冬梅说,在案件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的情况下,对破产案件管理人模式的有益探索,符合目前破产案件简案快审的趋势。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