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公司提出两大理由申请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17-12-29 10:41阅读:426
公司提出两大理由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指出,新沃基金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其作出的监管措施,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新沃基金复议请求变更此前对其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了两大理由:一是《监管措施决定》对部分事实定性过重。
新沃基金认为,公司对于专户产品的合规风控管理一直遵循相关风险管理要求,不存在严重管理缺失;公司通过对专户产品的投资权限管理及投资交易系统设置,对专户产品具备一定控制,已履行管理人审慎勤勉责任。乾元2号在银行间市场发生违约风险的原因不在于管理人的管理过失。
二是行政监管措施幅度过重。新沃基金认为,乾元2号违约风险的发生主要由于债券发行人违约、且交易对手方存在重大疏忽,并非因申请人原因引致。
且风险发生后,公司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乾元2号违约带来的不良影响,就专户业务进行相应整改,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风控体系建设,实质性降低通道业务风险隐患和发生较大风险事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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