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股民的法律保护条款
发布时间:2017-9-27 15:11阅读:719
股民买了股票就是公司股东,上市公司经营当然得对股东们负责,把股民当白痴??懂法的股民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今天我们谈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给了我们股民朋友哪些权利保护。
本文素材来源于证券时报网,《有利润却不分红?最高法不答应,这些上市公司已多年“一毛不拔”》,原作者 吴少龙 唐维
主旨:期盼已久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凡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依据1:公司盈余分配诉讼的规定。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诉讼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启示:针对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分配红利的股市“铁公鸡”上市公司!——股民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分配红利。
依据2: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是对公司法第151条的细化,是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未主动追究相关董监高人员责任时,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启示:当上市公司存在不当关联交易、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资产或收购资产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由于公司存在自己人控制情形而不追究相关董监高失职责任时——股民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追责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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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