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深港通投资者资料文件(香港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7-6-19 14:05阅读:689
沪 港 通 深 港 通
投资者资料文件
本文件所载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提出要约、招揽或建议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亦不构成提出任何投资建议或任何形式的服务。本文件并非针对亦不拟发给任何其法律或法规不容许的司法权区或国家的人士或实体又或供其使用,也非针对亦不拟发给任何会令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称「该等实体」,各称「实体」)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又或此等公司所营运的任何公司须受该司法权区或国家任何注册规定所规管的人士或实体又或供其使用。
本文件概无任何章节或条款可视为对任何该等实体带来任何责任。任何在深交所、上交所及联交所执行的证券交易,包括透过沪港通或深港通(合称「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者,其买卖、结算及交收的权利与责任,将完全取决于相关交易所及结算所的适用规则以及中国内地及香港的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
尽管本文件所载数据均取自认为是可靠的来源或按当中内容编备而成,该等实体概不就有关数据或数据就任何特定用途而言的准确性、有效性、时效性或完备性作任何保证。若数据出现错漏或其他不准确又或引起后果,该等实体及其营运的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负责。本文件所载数据乃按「现况」及「现有」的基础提供,数据内容或会在沪港通及深港通实施过程中修订或更改。有关资料不能取代根据阁下具体情况而提供的专业意见,本文件概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对使用或依赖本文件所提供数据或作出的表述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 录
1. 引言
2. 投资者及参与者资格
3. 交易安排
4. 结算、交收及存管安排
5. 结算风险管理
6. 市场信息
7. 税费安排
8. 跨境监管
9. 暂定时间表
10. 信息查询及其他数据
11. 词汇索引
1. 引言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14 年4 月10 日刊发联合公告(联合公告),原则批准中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建立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在沪港通项目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实现两地市场买卖盘相互传递,及设立相关技术基础设施(沪港交易通),从而让各自市场的投资者能够买卖在对方市场上市的股票。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透过沪港交易通执行交易的中国内地及香港的投资者进行结算及交收并提供包括存管、名义持有人和其他相关服务。
沪港通首次为内地及香港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可行、可控、可扩容的渠道直接进入对方市场,为内地资本账户下一阶段的开放及人民币国际化铺平了道路。
沪港通于2014 年11 月17 日成功推出后,市场都相信下一步就是以大致相类的原则及设计推出深港通。
2016 年8 月16 日,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发表另一联合公告(第二份联合公告),原则上批准开展深港通。
本手册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有关沪港通及深港通的具体信息,其并非涵盖一切情况需与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的相关项目文件www.hkex.com.hk/chinaconnect_c 一并阅读。
2. 投资者及参与者资格
除深交所的创业板股票初期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买卖1外,联交所接纳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参与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中华通证券。只有内地机构投资者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方可参与南向交易买卖港股通股票,相关条件为个人投资者在其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所有的联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上海交易所会员、深圳交易所会员、香港结算的结算参与者以及中国结算参与人均可参与沪港通及深港通,惟参与者须符合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指定的若干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及其他方面的要求。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参与者以及结算参与者名单已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3. 交易安排
3.1. 交易安排概览
为实现香港与海外投资者透过沪港通买卖沪股通股票(北向交易,或沪股交易通),联交所于上海成立一家独资公司(联交所子公司),负责接收来自交易所参与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并将该等订单传递到上交所的交易平台以在上交所对盘及执行交易。交易执行后,从上交所收到交易确认将被转发予交易所参与者。就深港通而言,联交所已在深圳前海成立另一家联交所子公司,负责接收来自交易所参与者买卖深股通股票的订单,并将该等订单传递到深交所的交易平台以在深交所对盘及执行交易。
与现时买卖香港股票相同的是,参与沪港通及深港通的投资者可透过交易所参与者买卖股票。投资者须与交易所参与者确认交易所参与者在接纳投资者的北向订单时可能要求的特定条件。
北向交易在上交所╱深交所交易平台执行,故将遵循上交所╱深交所的市场惯例。
下文将具体介绍沪港通及深港通有关北向交易及南向交易适用的市场惯例。
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及风险得到审慎管理,拟联交所、上交所与深交所均保留可暂停沪港通及╱或深港通交易的权利。可对沪港通及╱或深港通个别股票或相关市场的全部股票执行交易暂停。启动暂停交易机制前需收到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
3.2. 沪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合资格证券
在各类沪股╱深股中,仅有A 股获纳入沪港通及深港通。其他产品类别如B 股、交易所买卖基金、债券以及其他证券均不包括在内。2016 年8 月16 日的联合公告订明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合资格证券达成共识,待深港通运行一段时间,相关条件具备后推出实施,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可通过沪港通进行北向交易的合资格证券
目前,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可买卖上交所市场上市的若干股票(沪股通股票),包括上证180 指数的成份股、上证380 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H 股同时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上交所上市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不以人民币交易的沪股;及
(b) 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
沪股将按上证180 指数及上证380 指数的调整、相关A 股及H 股在上交所及╱或联交所上市或除牌的时间,以及相关A 股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解除风险警示的时间,而纳入为沪股通股票或被从中剔除。
沪股通股票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暂停买入(但允许卖出):
(a) 该等沪股不再属于有关指数成份股;及/或
(b) 该等沪股被实施风险警示;及/或
(c) 该等沪股相应的H 股不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视乎何者适用)。
就A+H 股而言
若一家中国公司寻求在上交所(作为A 股)及联交所(作为H 股)同时上市,则相关A 股将在于上交所进行交易不少于10 个交易日且其H 股的价格稳定期(按其招股章程所述)过后将被获接纳为沪股通股票。
若有上交所挂牌公司的A 股尚未接纳为沪股通股票而寻求H 股于联交所上市,则其A 股将在H 股的价格稳定期(按其招股章程所述)过后获接纳为沪股通股票。
若有在联交所挂牌的H 股中国公司寻求A 股于上交所上市,则其A 股于上交所进行交易不少于10 个交易日后将获接纳为沪股通股票。
若沪股通股票的相应H 股在联交所暂停买卖,除非另获通知,投资者可继续买卖相关沪股通股票。
投资者收取的证券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或会因分派权利(包括在供股或公开发售中认购股份的权利)或权益、转换、收购、其他公司行动或特殊情况而收到未获接纳为沪股通股票的证券:
(a) 若此等证券是沪股并以人民币交易,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透过沪港通卖出证券;
(b) 若此等证券并非沪股通证券,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不可透过沪港通出售证券。香港结算现正研究另作安排处理此等证券,并将在适当时候向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提供最新数据。
沪股通股票名单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并不时更新。
可通过深港通进行北向交易的合资格证券
深港通推出后,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将可买卖在深交所市场上市的个别股票(即深股通股票),包括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成份股中所有市值不少于人民币60 亿元的成份股,以及有相关H 股在联交所上市的所有深交所上市A 股,但不包括:
(a) 不以人民币交易的深股;及
(b) 被实施风险警示或除牌安排的深股。
深港通开通初期,能通过深股通买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机构专业投资者,待解决相关监管事项后,其他投资者或亦可买卖此等股票。深股将按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调整、深交所就其成份股定期计算的市值、其相关A 股及H 股在深交所及╱或联交所上市或除牌的时间,以及相关A 股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解除风险警示的时间,而纳入为深股通股票或被从中剔除。
深股通股票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暂停买入(但允许卖出):
(a) 该等深股不再属于有关指数成份股;及/或
(b) 该等深股指数成份股在纳入之后的定期检讨中,被认定市值少于人民币
60 亿元;及/或
(c) 该等深股被实施风险警示;及/或
(d) 该等深股相应的H 股不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 (视乎何者适用)。
就A+H 股而言
若一家中国公司寻求在深交所(作为A 股)及联交所(作为H 股)同时上市,则相关A 股将在于深交所进行交易不少于10 个交易日且其H 股的价格稳定期(按其招股章程所述)过后被获接纳为深股通股票。
若有深交所挂牌公司的A 股不获接纳为深股通股票而寻求H 股于联交所上市,则其A 股将在H 股的价格稳定期(按其招股章程所述)之后获接纳为深股通股票。
若有在联交所挂牌(作为H 股)的中国公司寻求A 股于深交所上市,有关A 股于深交所进行交易不少于10 个交易日后将获接纳为深股通股票。
若深股通股票的相应H 股在联交所暂停买卖,除非另获通知,投资者仍可买卖相关深股通股票。
投资者收取的证券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或会因分派权利(包括在供股或公开发售中认购股份的权利)或权益、转换、收购、其他公司行动或特殊情况而收到未获接纳为深股通股票的
证券:
(a) 若此等证券是深股并以人民币交易,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透过深港通卖出证券;
(b) 若此等证券并非深股,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不可透过深港通出售证券。香港结算现正研究另作安排处理此等证券,并将在适当时候向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提供最新资料。
深股通股票名单将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并不时更新。
沪港通及深港通南向交易合资格证券
在各类港股中,仅主板上市证券获纳入沪港通及将会纳入深港通。其他产品类别如创业板股票、Nasdaq 试验计划下的股票、交易所买卖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结构性产品、债券以及其他证券将不包括在内。2016 年8 月16 日的联合公告订明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就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合资格证券达成共识,待深港通运行一段时间,相关条件具备后推出实施,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可通过沪港通进行南向交易的合资格证券
按目前沪港通,内地投资者可透过上交所会员买卖联交所上市个别股票(即港股通股票),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HSLI)及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HSMI)所有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相关A 股在上交所上市的所有H 股,但不包括:
(a) 不以港币交易的港股;
(b) 所有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中国内地交易所上市及买卖的H 股;及
(c) 其相应的A 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H 股。
可通过深港通进行南向交易的合资格证券
深港通开通后,内地投资者可透过深交所会员买卖个别港股通股票,包括可通过沪港通进行南向交易的合资格证券,市值不少于港币50 亿元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HSSI)的成份股,以及联交所上市公司中同时有A 股在深交所上市的所有H股,但不包括:
(a) 不以港币交易的港股;
(b) 所有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深交所以外的中国内地交易所上市及买卖的H
股;及
(c) 其相应的A 股被实施风险警示或接受退市安排的H 股。
只供出售的港股通股票
港股通股票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暂停买入(但允许卖出):
(a) 其不再属于有关指数成份股;及/或
(b) 该等港股相应的A 股不再在上交所╱深交所挂牌买卖或被实施风险警示;及/或
(c) 没有相应 A 股在上交所╱深交所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HSSI)成份股,在纳入之后的定期检讨中,市值少于港币50 亿元;及/或
(d) (若该港股通股票为H 股)发行人的A 股随后在上交所╱深交所以外的中国内地交易所上市(视乎适用情况)。
如某一证券于沪港通的机制下被从港股通股票中剔除 ,则此证券在沪港通机制下被暂停买入而仅可卖出;若该证券在深股通机制下仍为港股通股票,则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透过深港通机制买入该证券。
就A+H 股而言
若一家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为H 股)及上交所╱深交所(作为A 股)同时上市,则相关H 股将在H 股的价格稳定期后(按其招股章程所述)或其A 股于上交所╱深交所进行交易不少于10 个交易日后(视乎适用情况),日子取其后者,将被获接纳为港股通股票。
若有联交所挂牌公司的H 股不获接纳为港股通股票而寻求A 股于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则其A 股需于上交所╱深交所进行交易不少于10 个交易日后,将获接纳为港股通股票。
若有不在联交所挂牌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寻求H 股于联交所上市,有关H股将在H 股的价格稳定期(按其招股章程所述)之后获接纳为港股通股票。
若港股通股票的相应A 股在上交所╱深交所暂停买卖,内地投资者可继续买卖在联交所仍可买卖的相关港股通股票。
投资者收取的证券
内地投资者或会因分派权利(包括在供股或公开发售中认购股份的权利)或权益、转换、收购、其他公司行动或特殊情况而收到未获接纳为港股通股票的证券:
(a) 若此等证券是港股并以港币交易,内地投资者可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卖出证券;
(b) 若此等证券并非港股或并非以港币交易,内地投资者将不可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卖出证券。中国结算会研究另作安排处理此等证券,并将在适当时候向上交所╱深交所会员提供最新资料;上交所、深交所和联交所可不时商议并经双方同意及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修改沪
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及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3.3. 额度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达成的交易将受制于每日额度。原适用于沪港通的总额度已于2016 年8 月16 日删除。
北向交易及南向交易分别受制于不同的每日额度,由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分别监控。
每日额度按「净买盘」的基础计算。基于此原则,不计额度结余多少,投资者均可随时出售跨境证券。
北向每日额度的余额将每隔1 分钟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及每隔5 秒钟透过专用网关「CC OG」及OMD 指数传输专线发布。
每日额度
每日额度限制沪港通及深港通下每日跨境交易的最高买盘净额。北向每日额度为每个市场人民币130 亿元,南向每日额度为每个市场人民币105 亿元。
联交所实时监察北向每日额度的用量,而每个市场的北向每日额度余额将每隔1分钟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及每隔5 秒钟透过专用网关「CC OG」及OMD 指数传输专线发布。
每日额度余额 = 每日额度 - 买盘订单 + 卖盘成交金额 + 微调
每日额度将会每日更新及维持相同水平。未使用的每日额度不会结转至下一日的每日额度。
一旦北向每日额度余额于开市集合竞价时段降至零或交易已超过余额,新的买盘将被驳回。不过,由于取消订单在开市集合竞价时段很普遍,北向每日额度余额或可于开市竞价时段完结前已回复正数水平。届时,联交所将再次接受北向买盘订单。
一旦北向每日额度余额于连续竞价时段降至零或交易已超过余额,日内余下时间将不再接受买盘订单。同样安排也适用于深交所的收盘集合竞价时间。须注意,已获接受的买盘订单不会因每日额度用尽受影响,除非相关交易所参与者取消订单,否则此等订单将分别保留于在上交所及深交所的订单纪录内。
3.4. 交易时间
北向交易将按照上交所及深交所的交易时间。联交所将于内地市场早市及午市开市前五分钟起接纳交易所参与者的北向订单。
于09:20-09: 25,上交所不接受取消买卖盘的指令
于 09:10-09:15、09:25-09:30、12:55-13:00,上交所不会处理任何指令,直至开市为止,但联交所仍接受买卖盘订单及取消买卖盘的指令
在开市集合竞价时段未被撮合的买卖盘订单将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时段
于09:20-09: 25、14:57-15:00,深交所不接受取消买卖盘的指令
于09:10-09:15、09:25-09:30、12:55-13:00,深交所不会处理任何指令,直至开市为
止,但联交所仍接受买卖盘订单及取消买卖盘的指令
在开市集合竞价时段未被撮合的买卖盘订单将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时段,在连续竞价时段
未被撮合的买卖盘订单将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时段
南向交易将按联交所的交易时间进行。
3.5. 假期安排
于银行假期特别安排推出前,投资者只可于香港及内地市场均开放交易且香港及内地市场的银行于相应的交收日均开放服务的工作日在对方市场进行交易。此安排将确保两地市场投资者及经纪可在相关结算日通过银行收发相关款项。
以下图表列举了沪股╱深股北向交易假期安排:
若某一北向交易日为香港市场的半日市,北向交易将继续开放至相关中华通市场收市。有关沪股通及深股通交易日志详情请查阅港交易所网站。
我们将继续与市场人士及银行界就支持假期跨境交易╱款项交收的操作可行性及市场需求进行研究。
港股交易通将遵循类似安排。
3.6. 交易货币
香港与海外投资者买卖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将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及交收。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将以港币交易,与中国结算或其参与人则以人民币交收。
3.7. 订单类型
对于北向交易,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全日只接受限价订单(上交所限价订单可于指定价格或更优价格撮合)。对于南向交易,在开市前时段只接受竞价限价盘,而在连续交易时段只接受增强限价盘。
3.8. 价格限制
就沪股通股票而言,上交所目前实行的价格限制一般为不超过前一日收市价的±10%(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沪股(即ST 股票及*ST 股票)的价格限制为±5%)。
所有沪股通股票订单的价格必须在价格限制范围之内,否则订单会被上交所拒绝。价格限制的上下限在一天之内不会变动。
同样安排也适用于深股通股票。深交所旗下创业板市场买卖的股票亦设前收盘价±10%的价格限制。
港股通股票的买卖将按联交所现时买卖盘报价规则进行。
3.9. 买盘价格限制
为防止北向额度被滥用,联交所已设立买盘订单的动态价格检查。买盘输入价比当前最佳竞价(如无当前最佳竞价,则为最新成交价;如无当前最佳竞价及最新成交价,则为前收市价)低于指定百分比的买盘订单将被CSC 拒绝受理。
在开市集合竞价期间,当前竞价将被用作价格检查(如无当前竞价,则为前收市价)。深交所的收盘集合竞价期间也是使用当前竞价(如无当前竞价,则为最新成交价)进行价格检查。动态价格检查将于整个交易日内全面应用,即由开市集合竞价开始前的五分钟输入时段直至午市连续竞价结束为止(就深交所而言,直至收盘集合竞价结束为止)。联交所初期将动态价格检查订为3%,此百分比可按市况不时调整。
3.10. 股票代码、每手单位/碎股、买卖盘规模及最低上落价位
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代码均为6 位数字,因此投资者在输入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买卖盘时应使用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代码。所有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买盘每手均为100 股(必须以整手输入买盘)。仅卖盘可接纳碎股,而所有碎股必须以单一卖盘出售。因此,完整买卖单位的买盘订单与碎股卖盘相撮合形成碎股交易的情况亦属常见。与香港市场不同,上交所及深交所收到的完整买卖单位的订单与碎股订单是在同一交易平台撮合,并在同一价位竞价。沪股╱深股最大买卖盘为100 万股,最低上落价位划一为人民币0.01 元。
对于南向交易,所有买卖盘均受限于联交所规则中列明的每手单位、买卖盘规模以及最低上落价位的规定。对于碎股交易,内地投资者只可输入碎股卖盘。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市场的碎股交易可能以较市价为差的价位完成。
3.11. 不允许回转交易
两个中华通市场均不允许回转交易。因此,香港与海外投资者于T 日买入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后仅可于T+1 日或之后卖出(请参考交易前检查)。
至于南向交易,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则可进行回转交易。
3.12. 大宗交易
沪股交易通及深股交易通不允许大宗交易。
港股交易通则不设大宗交易。
3.13. 非自动对盘交易
沪股交易通及深股交易通不设非自动对盘交易。
港股交易通不允许非自动对盘交易。
3.14. 孖展买卖
在符合相关条件下,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可进行中华通证券孖展买卖。以下安排适用于沪港通及深港通。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不能参与内地上交所及深交所的融资融券,但根据上交所及深交所规定,可使用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及透过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为客户买卖中华通证券的联交所登记交易所参与者(Trade-through 交易所参与者)所提供的资金,透过任何形式的证券孖展融资安排经沪港通及深港通购入中华通证券。
目前,内地投资者仅可对中华通市场的若干A 股(即上交所或深交所(视乎情况)确定合资格可进行融资融券的A 股)进行孖展买卖。香港及海外投资者要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就中华通证券进行孖展买卖,这限制同样适用。上交所不时厘定可进行孖展买卖的合资格沪股通股票名单已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以供投资大众查阅。名单上只载列透过沪港通可同时买入及卖出的沪股通股票。同样的安排亦适用于透过深港通进行深股通股票孖展买卖。
按上交所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若有个别A 股的孖展买卖交投超出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定义定的上限,上交所及深交所可各自暂停该A 股在其市场的孖展买卖活动。当孖展买卖交投降至低于规定比例时再重新接受孖展买卖。如联交所获上交所或深交所知会遭暂停及╱或恢复孖展买卖的是名列可进行孖展买卖证券名单的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联交所将透过香港交易所网站通知交易所参与者及投资者。该A 股通过沪股通或深股通(视乎情况)进行的孖展买卖活动将相应地暂停及╱或恢复。
根据现时上交所及深交所有关孖展买卖的规定,当个别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到达25%时,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会暂停该个别合资格股票的孖展买卖。当监控指标跌至低于20%时,上交所╱深交所会恢复孖展买卖。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于其网站刊发融资监控指标已达到25%的个别A 股:
上交所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magin/margin/);
深交所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rzrqxx/ywgg/)。
当上交所或深交所通知联交所相关中华通市场暂停或恢复孖展买卖后,联交所将相应地暂停或恢复沪港通及深港通下合资格中华通证券的孖展买卖。交易所参与者可参考以下提供个别股票孖展买卖数据的上交所及深交所网页:
http://www.sse.com.cn/services/tradingservice/margin 及
http://www.szse.cn/main/aboutus/xywjs/rzrqxzjd/。
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有权要求在传递至其系统的买卖订单中特别标示为孖展买卖订单。此项规定在沪港通及深港通推出初期将不会实施;联交所将事先就实施时间向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发出通知并给予充足时间确保参与者作出必要的准备。
3.15. 股票借贷
中华通证券的股票借贷可在以下情况进行:
(a) 依据《交易所规则》进行卖空:投资者借入中华通证券,再经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透过北向交易在相关中华通市场出售;及
(b) 使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的客户能在未能及时将其持有的中华通证券转至相关中央结算系统股份账户以符合《交易所规则》所载的交易前检查规定时,出售其持有的中华通证券。
中华通证券的股票借贷将受上交所或深交所(视乎情况)订定的限制规限(有关内容将纳入联交所的《交易所规则》内),包括:
(a) 以卖空为目的的股票借贷协议不可超过一个历月;
(b) 以符合交易前检查的股票借贷协议不可超过一日(不可续期);
(c) 股票贷方只限于上交所或深交所(视乎情况)厘定的若干类别人士;及
(d) 股票借贷行为将需向联交所提交报告。
供卖空用的股票借贷将限于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可同时买入及卖出的中华通证券,即不包括只可卖出的中华通证券。
为符合交易前检查要求而进行的股票借贷将涵盖所有中华通证券,包括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只可卖出的中华通证券。
以下人士可借出中华通证券:
(a) 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
(b) Trade-through交易所参与者(即已向联交所登记透过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为本身客户户口买卖中华通证券的交易所参与者);
(c) 除(a)及(b)外,本身拥有或就本身户口持有中华通证券的交易所参与者(「非登记交易所参与者」);及
(d) 合资格机构,将包括:
(i) 香港结算非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的参与者;
(ii)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9 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人士管理的任何基金、单位信托或集体投资计划(详情请参照香港证监会网站);及
(iii) 上交所╱深交所接纳或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士。
中华通及Trade-through 交易所参与者可为投资者客户提供股票借贷。非登记交易所参与者及合资格机构只能向中华通及Trade-through 交易所参与者提供股票借贷。下表概述有关资料:
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或Trade-through 交易所参与者借出的中华通证券,须为其以当事人身份持有或拥有的证券、或自其他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Tradethrough交易所参与者、非登记交易所参与者或合资格机构(在各情况下以当事人身份借出)借入的证券。
非登记交易所参与者或合资格机构借出的中华通证券须为其以当事人身份持有或拥有的证券。
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及Trade-through 交易所参与者须以指定表格样式向联交所提供承诺或确认(视乎其为股票贷方或股票借方),并须向联交所提交每月报告存盘,以指定表格样式详列其有关中华通证券的股票借贷活动,相关数据报括股票名称、借方名称、贷方名称、借入/贷出股票数量、未归还股票数量、借入/归还日期等等。表格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及Tradethrough交易所参与者须遵从联交所不时指定的提交程序及方式。
非登记交易所参与者及合资格机构向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及Trade-through 交易所参与者借出股票,须以指定表格样式向借方提供承诺,确认(其中包括)本身从事股票借贷活动并不受限。
3.16. 担保卖空
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禁止作无担保卖空,中华通证券作有担保卖空须符合以下要求:
(a) 只有合资格的中华通证券才可作有担保卖空(卖空证券)。合资格可卖空沪股通证券名单会参照上交所容许卖空的证券名单(不包括只限卖出的沪股通证券)制订,并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公布。合资格可卖空深股通证券名单会参照深交所容许卖空的证券名单(不包括只限卖出的深股通证券)制订,并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公布;
(b) 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可以在每个CSC 交易日的开市集合竞价时段、连续竞价时段及深交所收盘集合竞价时段输入卖空盘;
(c) 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须在交易系统标示卖空盘;
(d) 卖空盘必须为100 股或其倍数;
(e) 卖空盘须遵守以下的价格限制:
(i) 卖空盘的输入价不得低于相关卖空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如当日无最新成交价,则取前收市价);
(ii) 按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的要求,就相关中华通市场而言,若因卖空而借入的卖空证券股份尚未交还,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及其有关客户须就该卖空证券的卖出指示,遵守上述(i)的价格限制(超出未归还股份数量的出售指示除外);
(iii) 联交所可设置附加的价格限制以阻止卖空盘价格虚高,导致卖空比率限制被人为耗尽(详见(f))。此额外价格限制现时不会实施;
(f) 每只卖空证券的卖空数量将有限制(即卖空比例限额),并按香港结算在中国结算综合账户内该证券的持股量(即每个CSC 交易日开市前所有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持有该卖空证券的股数)计算:
(i) 每日限额:1%;
(ii) 累计限额:任何10 个连续CSC 交易日为5%。
每日和累计限额将以四舍五入计至两个小数位。任何卖空盘如执行后会导致卖空证券超过每日限额或累计限额,将会被拒绝。累计限额将在每个CSC 交易日结束后计算;
(g) 卖空活动的强制申报要求如下:
(i) 担保卖空每周报告:此为每只卖空证券卖空活动的每周报告。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在以下情况必须递交报告:为本身账户或其客户进行过任何卖空活动、周内就未平仓淡仓向借股人归还股票及╱或截至周末尚有淡仓结余。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需于下一星期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之前通过电子通讯平台(e 通讯)递交填妥的报告( 详见解释说明文件);
(ii) 大额未平仓报告:在每星期最后一个CSC 交易日收市后,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及透过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买卖之交易所参与者为自身或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卖空证券数量,若等同或超过下述任何一项界限,持仓必须申报:
A. 人民币2,500 万元或
B. 有关的卖空证券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万分之二
(h) 交易前检查适用于卖空盘。因此,于个别CSC 交易日进行卖空而借入的股票须于该CSC 交易日开始前存于卖出股票的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或投资者的特别独立户口内。不符合交易前检查规定的卖空盘将被拒绝。
为了方便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进行卖空活动,香港交易所将在每个CSC 交易日于其网站公布每只卖空证券的以下信息:
现时,当在旗下市场上市的个别A 股的未平仓淡仓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可暂停该A 股的卖空活动,待至未平仓淡仓回落至20%以下时,方可恢复其卖空活动。上交所及深交所将于各自其网站刊发已达到指定界限的A 股名单: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magin/margin/ ( 上交所) 及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rzrqxx/ywgg/(深交所)。当联交所收到上交所或深交所通知暂停及╱或恢复交易事件涉及上交所或深交所市场(视乎情况)的卖空证券时,有关信息会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公布,而其卖空证券有关的北向交易卖空活动将相应暂停及/或恢复。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应在上午9 时查询香港交易所网站以取得最新的合资格可卖空沪股通股票名单及(待深港通开通后)合资格可卖空深股通股票名单。
有意了解个别A 股未平仓淡仓数量的交易所参与者可浏览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ervices/tradingservice/margin , 及深交所网站
http://www.szse.cn/main/aboutus/xywjs/rzrqxzjd/。
3.17. 非交易股票过户
中国证监会有关沪港通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订明,沪股通股票的转移只可在上交所进行,除非另获批准,否则不可进行场外交易。但为便利市场人士进行沪股通及一般业务营运,以下类别沪股通股票的场外转移或「非交易」转移将可以进行(根据上交所沪港通试点办法条文第二十九条)
(a) 股票借贷以进行担保卖空(为期不超过一个月);
(b) 股票借贷以符合交易前检查规定(为期一日及不可续期);
(c) 交易所参与者与其客户之间的转移以修正错误交易;
(d) 基金经理向不同基金/子基金【分配股份】(Post-allocation of shares);及
(e)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指明的其他情况
关于(a)及(b),详情载于章节3.16。同样的限制及豁免安排将适用于深港通。
关于(c),对沪股通股票进行非交易转移以修正错误交易的交易所参与者须向联交所提供错误交易报告连同证明文件,阐明所出现的错误及非交易转移详情。倘联交所认为个别交易所参与者滥用安排,联交所有权不允许该交易所参与者就修正错误交易作进一步的非交易转移。联交所或会向香港证监会及上交所提供错误交易报告及相关资料。交易所参与者不得滥用此安排以进行内地相关规例不允许的场外交易或转移。
关于(e),中国结算在沪港通相关实施细则第九条订明,非交易转移可在以下情况进行:
(a) 继承;
(b) 离异;
(c) 公司或法团解散、清盘或结束营业;
(d) 向慈善团体捐赠;
(e) 协助任何法院、检控官或执法机关采取执法程序或行动;及
(f) 上交所允许的任何其他转移
有关向投资者收取上述沪股通股票非交易转移的印花税详细安排,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中: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clearrules/ccassop/documents/sectn
12.pdf。
预料沪港通的安排亦相应将适用于深港通。
3.18. 交易前检查
一般来说,内地投资者只可出售前一天日终时其股份户口持有的沪股及深股。根据投资者的持股量,若投资者户口并无足够股份,上交所╱深交所将拒绝相关卖盘订单。
就沪股交易通而言,联交所对所有沪股交易通卖盘订单施行类似的交易前检查,确保单一交易所参与者并无超售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
于目前的交易前检查模式下,若该日累计卖盘股数超过其开市时的持股量,相关卖盘将被拒绝。因此,落卖盘订单时,投资者必须确保其于交易所参与者(作为卖盘经纪)开立的户口有足够股份。若股份存于另一交易所参与者或托管人的户口,投资者必须先于T-1 日将股份转移至相关卖盘经纪,以便于T 日出售股份。
为方便投资者出售存放于托管商的中华通证券时无需预先把股票从托管商交付给经纪,联交所已于2015 年3 月30 日推出优化交易前检查模式。在此模式下,若投资者的中华通证券存放于托管商(包括托管商参与者及非交易所参与者之全面结算参与者),可要求其托管商于中央结算系统开立特别独立户口(SPSA)以存放其中华通证券。中央结算系统会为每个SPSA 分配一个投资者识别编号。投资者可以向最多20 名交易所参与者授权为其执行卖盘指令时使用其投资者识别编号。即使有关SPSA 可内含两个中华通市场的证券,每个SPSA 应只有一批指定交易所参与者。
中央结算系统会把托管商或非交易所参与者之全面结算参与者名下SPSA 内的中华通证券持股量复制到CSC 进行交易前检查。当受托的交易所参与者为其客户输入卖出指令时必须同时输入该投资者的识别编号。当卖出指令被传送至相关中华通市场前,CSC 会检查该交易所参与者是否受托经纪及该投资者是否有足够的持股量。通过检查的卖盘会被接受,否则会被拒绝。在这种模式下,投资者于交易达成后才需把有关中华通证券从SPSA 转移至指定的经纪账户,而毋需在落盘前进行。
待深港通开通后,特别独立户口(SPSA)将会进一步优化,客户输入买入指令时可选择性地提供投资者识别编号。但这标示只给予联交所参与者参考作用,而并不会在一天之内更新客户于SPSA 的持股量。
以进一步了解使用不同SPSA 进行交收,及在输入卖出指令时错误输入投资者识别编号的处理方法,可参阅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的投资者常问问题1.48.1 和1.48.2。
对于港股交易通,上交所及深交所会将现有的交易前检查应用于内地投资者进行的港股通股票买卖。
3.19. 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持股限制
根据现行内地法规,单一境外投资者(即QFII ,RQFII 及经沪港通/深港通)于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于一家上市公司A 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当个别A 股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26%,上交所及深交所将于其网站)刊发通知:(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diclosure/qfii ( 上交所)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news/qfii/ (深交所)。当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超过30%,有关境外投资者须于五个交易日内以「后买先卖」原则出售股份。
透过沪港通买入的沪股通股票及透过深港通买入的深股通股票将与经由QFII 及RQFII 买入的股份合计,受同一境外持股限制所规限。一旦上交所╱深交所通知联交所个别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28%,任何有关该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进一步买盘即不获接纳,直至该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跌至低于26%。当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超出30%而多出之数来自沪港通或深港通,香港交易所将识别出有关交易所参与者,并强制要求该参与者出售股票。
当个别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28%时,香港交易所将在其网站公布停止接纳该股票的买盘,并在境外持股比例跌至低于26%时公布重新接纳买盘。
即使境外持股比例合计已经超出30%,投资者仍可继续出售A 股股票。若出售行动令该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总额于五个交易日内跌至低于30%界线,被通知须减持股票的交易所参与者可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强制出售。
交易所参与者需监察其客户于上交所及深交所的股票持仓量,并提醒他们遵守单一境外投资者10%持股比例的限制,以及就强制出售的可能性对客户提出预警。
3.20. 披露责任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当任何一名投资者持有或控制内地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达5%时,其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交易所汇报,并通知上市发行人。该投资者将不得于该三个工作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就该投资者而言,每当其持股量的增加或减少达至5%,即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披露 (披露对象及方式同上)。由披露责任发生当日起至作出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该投资者不得买卖该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若该投资者的持股量变动少于5%,但导致其所持或所控制该上市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总量低于5%,投资者亦须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3.21. 恶劣天气情况安排
项目推出初期,恶劣天气情况下的交易安排如下:
(a) 针对北向交易而言,
i. 若上交所或深交所通知由于恶劣天气相关市场的北向交易将暂停,联交所将会相应地通知香港市场及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
ii. 假如 8 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及/或黑色暴雨警告在香港市场开市前发出,北向交易将暂停服务。当该讯号停止,北向交易将按照现行香港做法恢复交易。详情请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
http://www.hkex.com.hk/chi/market/typhoons/tradingarrangement_c.htm;
iii. 假如 8 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在香港市场开市后但在上海市场及深圳市场开市前发出(9 时至9 时15 分之间),北向交易将暂停服务;及
iv. 假如 8 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在上海及深圳市场开市后才发出,交易将延续15 分钟,其间将接纳买卖盘及取消订单。15 分钟后只接纳取消订单,直至上交所或深交所市场收市。
与假期安排相同,我们将进一步考虑是否有其他可以作出的安排或改善措施,并会适当要求市场配合。
(b) 针对港股交易通而言,上交所╱深交所在适当时间将作出公布。
有关香港市场现有的台风讯号及/或暴雨安排详情,请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
http://www.hkex.com.hk/chi/market/typhoons/Trading_Arrangements_During_Typhoon_and_Black_Rainstorm_c.htm
3.22. 上交所指数熔断机制
于2015 年12 月4 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引入熔断机制的新交易规则(于2016年1 月1 日生效),但自2016 年1 月8 日起暂停实施。详情请参阅上交所/深交所网站有关内容。
4. 结算、交收及存管安排
4.1. 结算及交收安排概览
香港结算与中国结算已订立关于建立沪港结算通的协议,列明双方将就北向及南向交易向对方承担交收责任。香港结算与中国结算将以相类安排建立深港结算通。对于北向交易,中国结算将作为中央结算对手方,而香港结算成为其参与人,并为自身结算参与者所进行的北向交易承担交收责任,直接在内地与中国结算交收相关交易。
反之,香港结算将在南向交易中作为中央结算对手方,中国结算作为香港结算的结算机构参与者,负责为自身结算参与人所进行的南向交易承担交收责任,直接在香港与香港结算交收相关交易。
4.2. 结算及交收周期
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执行的北向交易将按照上交所及深交所市场的交收周期。两个市场均采用相同的交收周期 — T 日进行股票交收及T+1 日进行款项交收。股票交收方面,中国结算将于T 日下午6 时前在其参与人(包括作为其结算参与人的香港结算)的证券账户记账或扣账,以交收中华通交易。为配合中华通证券的交收周期,香港结算将于T 日下午约5 时30 分及7 时与其结算参与者就每个中华通市场通过多批交收处理程序进行两轮交收。
对于北向交易的款项交收将于T+1 日中午左右就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款项持仓净额完成。
投资者应该咨询其经纪,了解其经纪就北向交易订定的股份和款项的交收安排。该等安排或有别于上述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的交收时间。
4.3. 股份转移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必须将有关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存放于由其经纪或托管人在中央结算系统的股份户口。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可通过交收指示在中央结算系统股份户口之间转移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
为免存疑,投资者户口持有人(IP)的股份户口不能用作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托管。
4.4. 存管服务
由于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均以无纸化形式发行,中央结算系统证券存管处将不设实物股票记存及提取服务。
如上文所阐释,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只可通过其经纪或托管人持有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投资者的拥有权将显示在经纪或托管人的纪录中,例如:客户账单。
4.5. 代理人服务及企业行为
香港结算将为其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投资者在中央结算系统中持有的中华通证券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及在该等规则的规限下提供代理人服务。
香港结算将留意中华通证券的企业行为,如果某些企业行为需要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投资者采取行动,香港结算将会发出通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投资者应留意某些中华通证券的企业行为可供他们采取行动之时限可能短至只有一个营业日。中华通证券的一般企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红利,红股及投票等。要约收购及配股/公开配售可能发生,但不是很普遍。
香港结算将尽力及时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收取并派发中华通证券的现金红利。在支付日收到现金红利后,香港结算将在实际操作允许的情况下,在同日将现金红利发给有关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香港结算将通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所有中华通证券股东大会详情,例如大会举行日期、时间及决议案数目等。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于记录日期在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持有相关股份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进行投票。香港结算会整合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投票指示,尽力透过指定网络投票平台递交一份综合投票结果(包含赞成及/或反对的股数和弃权及/或累积投票(如适用)的股数)予相关的沪股通/深股通股票发行人。
由于香港结算作为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以其作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的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的资格),可以股东身份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但凡上市公司章程并无列明禁止其股东委任代表/多名代表参加股东大会,香港结算在收到委任指令后,将按该等委任指令安排委任一名或多名投资者作为代表出席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另外,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投资者(按内地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中所规定,当股东所持有的公司之股份达致所需门坎)可以经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由香港结算向上市公司提交或提呈股东大会议案。在相关法规及要求的允许下,香港结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
将协助传递此等议案予相关上市公司。
香港结算将通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要约收购详情,例如要约价及接纳时期。要约收购可以现金或股票作收购。接纳时期一般约三十天。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于接纳时期在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持有相关股份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进行接纳。香港结算会整合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接纳指示,尽力透过指定电子平台递交一个综合接纳指示予相关的沪股通/深股通股票发行人。当收到现金或股票后,香港结算将在实际操作允许的情况下,在同日将现金或股票发给有关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香港结算将通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配股/公开配售详情,例如要认购价及认购时期。认购时期一般约一星期,但亦可能短至只有一个营业日。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于记录日期在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持有相关股份可收到相关配股/公开配售权及于认购时期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进行认购。配股/公开配售权是不可交易的。额外认购一般不提供。香港结算会整合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认购指示,尽力透过指定电子平台递交一个综合认购指示予相关的沪股通/深股通股票发行人。当收到配股/公开配售股票后,香港结算将在实际操作允许的情况下,在同日将股票发给有关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沪港通及深港通并不支援首次公开招股。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应注意并遵守其券商或托管商(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具体要求与指定限期,以参加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有关企业行为。
4.6. 结算及交收货币
香港结算将与其结算参与者及中国结算以人民币交收北向交易。
5. 结算风险管理
香港结算与中国结算已建立沪港结算通及深港结算通。两家结算所互为对方的参与者,为透过沪港通/深港通进行的跨境交易提供结算与交收。于各自市场达成的跨境交易,当地结所将与其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与交收,同时承担及履行其结算参与者与对方结算所就此跨境交易的结算与交收责任。
一般而言,中国结算上海及中国结算深圳会分别对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交易的未交收头寸采取其现有的风险管理措施。香港结算亦将对其参与沪股通/深股通股票交易的结算参与者分别采取中国结算的风险管理措施(双市场方针)。这些风险管理措施与中国结算上海及中国结算深圳向其结算参与人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大致相同。
为避免风险跨市场传递,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均不会向对方的互保类风险管理基金(例如违约基金)供款,互保类风险管理基金一般只会向当地的结算参与者收取。因此,中国结算不会向香港结算的保证基金供款,亦不会承担其他香港结算参与者的违约损失;香港结算参与者的保证基金供款亦不会用于抵销中国结算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如买卖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北向交易中罕有地发生中国结算违约,另一市场以及南向交易亦将同时发生违约。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因沪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及南向交易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及法律责任将互为抵销。香港结算与其结算参与者在有关买卖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北向交易的相关市场合约中的责任只限于协助其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追讨相关赔偿。香港结算将尽可能通过可用的法律途径或透过中国结算违约后的公司清盘程序向中国结算追讨所欠的股票和款项,香港结算继而会将讨回的股票或款项按比例分配给受损失的结算参与者。
6. 市场信息
6.1. 市场行情
为提升香港市场对中华通市场行情的了解,上交所、深交所及香港交易所同意就南向交易及北向交易的合资格股票免费互换一档深度行情,并免费提供予交易所参与者及其交易客户。
6.1.1 就沪港通而言,南向交易合资格股票的一档深度行情透过上交所平台提供。就深港通而言,南向交易合资格股票的一档深度行情将透过深交所平台提供。
6.1.2 北向交易合资格股票的实时上交所一档深度行情现时发放予交易所参与者的中华通交易网关;实时上交所行情每5 秒刷新一次,而北向交易合资格股票的实时深交所一文件深度行情将透过中华通交易网关发布予交易所参与者,每3 秒刷新一次。上交所及深交所发布的行情内容相同,包括最佳买盘价/数量、最佳卖盘价/数量、成交量、成交金额、前一价格、开市价、最新价格、最高价格及最低价格。
6.1.3 合资格股票的一文件深度行情仅供交易所参与者内部使用和提供给其交易客户自身使用。有关行情不可转发予其他第三方,也不可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可交易产品。
6.1.4 为增加市场透明度,沪股交易通及深股交易通的实时每日额度余额将会经由中华通交易网关及OMD 指数传输发放予交易所参与者,每5 秒刷新一次。有关信息可免费转发。
6.1.5 就沪港通而言,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系统供货商以及香港与海外投资者现时可透过上交所认可的信息供货商索取上交所的实时市场行情。发布有关行情的信息供货商名单登载于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上交所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上交所的海外市场行情业务)的网站。投资者亦可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交所的信息业务分支)的认可内地供货商查阅上交所的实时行情。
6.1.6 就深港通而言,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系统供货商以及香港与海外投资者现时可透过深交所认可的信息供货商索取深交所的实时市场行情。有关的信息供货商名单登载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深交所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是深交所本地及海外市场行情业务的独家代理)的网站。
6.1.7 同样,对于南向交易,上交所参与者、深交所会员、系统供货商及内地投资者亦可透过在内地提供市场行情服务的认可信息供货商获取联交所市场行情。此外,部份信息供货商在香港、内地及海外免费向投资者提供基本的联交所实时市场价格行情。相关的信息供货商名单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6.2. 有关企业行为的公司公告
发行人会透过上交所及深交所网站及官方指定报章(报纸及网站,包括: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www.cninfo.com.cn)发布所有经批准的有关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企业行为。投资者须注意,在深圳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发行人只须在其公司网站及官方指定网站上刊载若干企业公告。香港结算会在中央结算系统中记录有关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所有企业行为,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于公布当日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通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有关详情。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可参阅上交所/深交所网站以及官方指定报章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亦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的「中国证券市场网页」查阅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相关上市公司于上一个交易日发出的公告。
香港与海外投资者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须注意的是,沪股及深股发行公司现时均以中文发布公司文件,并不提供英文版本。
7. 税费安排
香港与海外投资者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及结算交易时将须缴纳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或内地有关当局以下税费:
以上所有税费项目将于 T 日末从香港结算参与者的指定银行账户收取。
投资者须注意,现行若干中央结算系统费用仍然适用于沪股通/深股通股票,包括与交收指示相关的股份交收费用以及款项交收费用。另外,香港结算提供存管及代理人服务代其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持有沪股通/深股通股票,并对此收取「证券组合费」。证券组合费根据每名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单一组合按月以港币收取。投资者应留意,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收费计划及相关安排也或有不同。只要香港证监会批准,有关收费安排可以改变。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就上交所/深交所收取的税项,包括印花税及股息红利税,亦将适用于北向交易及透过沪港通买入的沪股通股票和透过深港通买入的深股通股票。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项(如适用),香港交易所将与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磋商。
以下是经沪港通进行北向交易及结算的相关收费及税项算法例子:
假设一名结算参与者将需于交易日(T 日)结算A 股卖盘,收费计算详情如下:
交易数量:300 股 交易价格:每股¥ 10
*注:费用会四舍五入至仙位。
分派股息时,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发行人及中国结算会预扣股息红利税。
8. 跨境监管
根据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于2014 年10 月17 日就加强沪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执法合作所签署的谅解备忘录,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就以下事宜达成协议:
(a) 订明在沪港通下,若香港或上海股票市场出现潜在或涉嫌失当行为,双方将就与风险和线索有关的信息和数据互相通报;
(b) 就联合调查作出承诺及制订程序;
(c) 若两地同时发生失当行为,确保可互相配合采取执法行动;及
(d) 确保两地所采取的执法行动能够保障内地及香港的投资大众,包括为向受影响的投资者提供补偿或赔偿而可能采取的必要行动。
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现有执法合作协议预料将会同时应用于深港通。
9. 暂定时间表
待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在完成相关的交易结算规则和系统、获得所有相关的监管批准、市场参与者充分调整其业务和技术系统、所有必需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准备就绪后,正式启动深港通及优化沪港通。
投资者可不时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关于启动深港通最新进展的讯息。
10. 信息查询及其他数据
如对沪港通及/或深港通有任何查询及疑问,请致函:
香港中环
港景街1 号
国际金融中心一期12 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有关:沪港通╱深港通数据文件
或以电邮(电邮地址: info@hkex.com.hk)与我们联络。
11. 词汇索引
「中央结算系统」 香港结算为结算联交所上市或买卖证券而操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指定的其中一种参与者类别登记成为香港结算参与者的人士
「中央结算系统规则」 香港结算不时修订的规则及运作程序规则
「中国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结算参与人」 登记成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之人士
「中国结算上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沪港结算通/深港结算通」 香港结算与中国结算成立的结算通,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将据此担任参与的中央结算对手方,就通过沪港交易通/深港交易通执行的沪股通/深股通股票及港股通股票为各自的参与者提供托管及名义持有人服务
「中华通市场」 上交所市场或深交所市场
「中华通证券」 于中华通市场上市的证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
「投资者户口持有人」 香港结算参与者类别之一
「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或「北向交易」香港及国际投资者透过沪港交易通/深港交易通
买卖沪股通/深股通股票
「QFII」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参与者」 可在联交所或透过联交所进行买卖、其名称列于联交所就此而保存的名单或名册的人士
「港股通股票」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买卖的联交所上市及买卖股票
「联交所子公司」 联交所为进行沪港通北向活动在上海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为进行深港通北向活动将在深圳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或「沪港通」香港交易所、上交所及中国结算建立香港与上海两地证券市场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或「深港通」香港交易所、深交所及中国结算建立香港与深圳两地证券市场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
「港股交易通」或「南向交易」 内地投资者透过沪港交易通/深港交易通买卖港股通股票
「特别独立户口」或「SPSA」托管商參与者或非交易所参与者的全面结算参与者为其中一名客户管理中华通证券持仓及为协助确定该客户于个别交易日可出售的中华通证券数目上限而设定,在香港结算指定户口编号范围内的股份独立户口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沪股」 不时获准在上交所上市及买卖的股票
「上交所会员」 登记成为上交所经纪商会员的人士
「沪股通股票」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透过沪港通买卖的上交所上市及买卖股票
「上交所子公司」 上交所为沪港通业务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子公司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股」 不时获准在深交所上市及买卖的股票
「深交所会员」 登记成为深交所经纪商会员的人士
「深股通股票」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透过深港通买卖的深交所上市及买卖股票
「沪港交易通/深港交易通」联交所与上交所成立的交易通以及联交所与深交所成立的交易通,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据此透过联交所子公司买卖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而内地投资者可透过上交所子公司或深交所子公司买卖港股通股票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